欢迎您使用OPPO营销平台及相关服务!
《广告主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欢太”)与您就广告发布、推广所签订的协议。
请您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OPPO营销平台及其关联公司责任的条款,对您的权利限制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等,该类条款将以加粗或下划线的形式提示您注意。
请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除非您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OPPO营销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您的使用服务行为将视为对本协议(包括后续更新版本、以及开通或使用某项服务的单独协议)的接受,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
在本协议中,您可称为“甲方”,广东欢太可称为“乙方”。
一、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1 OPPO营销平台:指由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自主研发并运营的广告平台(包括OPPO、Oneplus、realme等品牌的广告服务系统、品牌排期广告系统等,具体以OPPO营销平台实际提供为准,简称“OPPO营销平台”),可提供流量采购、营销推广、费用统计、数据查询、素材管理等OPPO营销平台服务。广告主/服务商可以按照OPPO营销平台规则,通过OPPO营销平台信息流系统、OPPO营销平台联盟等渠道将其广告展示在不同的媒体中。乙方通过OPPO营销平台提供的服务统称“OPPO营销平台广告服务”。
1.2 广告主:是指通过OPPO营销平台向用户宣传、推广产品、服务的主体,本协议中即甲方。
1.3 流量主:指为展示广告提供相关页面、位置的网站、游戏、应用、软件等媒体的运营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关联公司、乙方合作伙伴等其他主体。
1.4 媒体:指由流量主运营的,为广告提供展示页面、位置的网站、游戏、应用等,包括但不限于OPPO、Oneplus、realme浏览器、应用商店、游戏中心等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运营的产品以及其他乙方合作伙伴运营的网站、游戏、应用等产品。
1.5 广告:指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或依法委托他人设计制作的,用于宣传其品牌或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服务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视频、flash等,广告包括广告素材和落地页。
1.6 落地页:指广告所指向的内容,即用户点击广告后跳转到的首个页面。
1.7 推广对象:指广告直接或间接推广的产品、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指向的网页等。
1.8 OPPO营销平台规则:指OPPO营销平台针对广告主发布广告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准入规则、广告审核规范、违规处罚规范等规则及将来可能发布的与OPPO营销平台广告服务相关的协议、规则、规范等。
二、合作内容
2.1 乙方通过OPPO营销平台的广告服务系统向甲方提供服务,由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使用,甲方有权根据其自身需求选择OPPO营销平台广告服务的具体类型,依照选择的服务类型注册相应的OPPO营销平台账户或单独签署的广告执行单并遵守其服务规则、协议。乙方不对甲方使用OPPO营销平台后的访问量、销售量等作任何承诺。
2.2 甲方应妥善保管OPPO营销平台账户及其密码。甲方有权依照OPPO营销平台规则授权第三方操作其账号,但甲方应始终对其账号下的一切行为及结果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2.3 甲方可以自行管理其OPPO营销平台账户,也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OPPO营销平台的服务商/代理商等)管理其OPPO营销平台账户。如果甲方委托第三方管理其OPPO营销平台账户的,甲方应当自行评估和确立其与第三方的委托关系;部分OPPO营销平台可能为甲方及服务商/代理商提供了关联渠道,甲方应当依照OPPO营销平台规则建立、管理、解除其与服务商/代理商的关系。因甲方与其委托的第三方之间发生的纠纷,由甲方与该第三方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保证其是依法设立、经营的主体,已经取得必要经营资质,有权利和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甲方提交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身份资质、经营资质、授权文件等)真实、合法、有效。
3.2 甲方应当遵守OPPO营销平台规则。甲方应依法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审批资质、授权证书等。若前述证明文件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修改。
3.3 甲方应当遵守流量主对不同媒体设置的不同广告投放规则。
3.4 甲方承诺遵守广告法内容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对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等相关的信息准确、清楚,不得使用极限用词等。
3.5 甲方承诺若提供的相关服务或商品须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事先取得审批,且所推广的内容与资质许可内容相符合。甲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资质、审批材料真实、有效、不得篡改。甲方保证向乙方所作出的陈述真实、有效。
3.6 甲方承诺其推广网站或应用上展示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内容)均属真实、 合法、有效,不得做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进行推广,同时不存在非法假冒、伪劣等欺骗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得对推广的网站内容进行篡改,广告指向的落地页内容或推广对象,均应为合法设立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与推广内容存在关联,在推广过程中不得存在作弊行为、进行恶意跳转。
3.7 甲方保证其所推广网站或应用上展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乐、视频 以及其他素材)取得合法授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8 甲方保证其所推广网站或应用上展示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公序良俗、坚持正确价值观,严禁存在以下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3)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4)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
(5)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6)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7)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3.9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在OPPO营销平台设置或委托乙方设置广告服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自助选择素材规格、推广逻辑、竞价出价、查看推广数据、统计数据,投放、修改或下架广告等。
3.10 甲方应保证其广告内容:
(1)广告不得含有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含有钓鱼网站、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不得含有任何危害网络安全或损害他人权益的内容。也不得含有盗号、窃取密码、木马、病毒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恶意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推广的网站/应用/公众号等不得推广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传播侵权或色情信息,推广的应用/软件或其他产品中不得存在扣费项目不明确、扣费提示不清晰、恶意扣费、暗设扣费程序等损害用户权益的情况。
(2)不得违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信息。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符合明示、必要等原则。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不得超出收集时的明示目的。
(3)不得避开、尝试避开或声称能够避开任何技术保护机制。不得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OPPO营销平台服务系统配置或绕过/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3.11 因广告、推广对象等产生任何纠纷和争议的,应由甲方自行独立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以自己名义出面,与第三方协商、应诉或接受主管机关的审查等,并承担所有费用、赔偿损失等。
四、乙方权利义务
4.1 乙方提供与OPPO营销平台广告服务有关的技术支持或资料说明,并负责OPPO营销平台系统的运营、维护。乙方有权根据经营情况不断调整OPPO营销平台及其具体服务,具体以实时呈现为准,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4.2 乙方有权依照平台规则对甲方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素材、资质证明)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允许投放广告。乙方不对上述证明文件、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任何确认或担保,甲方仍应对其资质证明材料、广告素材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的责任。
4.3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妥善解决用户的咨询、投诉,若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停止发布、断开、删除乙方的广告链接、广告内容。乙方有权在投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损害投诉人权益的情况下,依据投诉人的合理请求提供甲方的必要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证明材料等)给投诉人,甲方对此不持异议。乙方为处理甲方广告内容投诉而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用垫付、差旅开支、其他合理支出),甲方应当赔偿。
4.4 为向甲方提供更优质服务,以及不断提高OPPO营销平台广告服务水平,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OPPO营销平台广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点击率等)进行整理、分析,并将前述整理、分析结果用于OPPO营销平台广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供后续向甲方提供持续的、更优质的服务、依据信息进行行业分析和用户调研等。
4.5 甲方知悉并承诺,乙方提供的全部大数据分析服务而形成的全部数据信息或聚合报告等全部乙方服务产生的数据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归乙方独立所有,甲方仅可基于本协议目的而使用。对于乙方提供的大数据分析服务及结果,甲方不可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披露或向第三方提供。
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第三方,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该转让,甲方有权停止使用本协议下服务。如果甲方继续使用本平台服务,则视对此予以接受。
4.6 乙方有权随时变更或终止OPPO营销平台服务的权利,并无须因此而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件传送等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该等通知在发送后2日内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4.7 乙方有权根据平台的运营安排或法律法规要求等随时单方调整、修订OPPO营销平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审核规范、行业准入类别、资质审核范围、以及对特定行业、情况收取或免除一定金额或比例的保证金等调整。届时,乙方以短信、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之日起三日后生效,甲方应当自行查看并遵守。若甲方不同意乙方营销平台规则的调整,甲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OPPO营销平台。甲方继续使用OPPO营销平台广告服务的,即视为甲方同意相关OPPO营销平台规则。
4.8 如OPPO营销平台规则调整后,甲方不再满足OPPO营销平台规则相关要求的,甲方应立即书面联系乙方进行变更、修改、补充相关证明文件,或立即停止使用OPPO营销平台广告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本服务。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五、数据隐私
5.1 为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规定,若甲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甲方应设有隐私政策或以其他方式明示告知用户拟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和使用方式、目的及必要性等,并获得用户同意(针对个人信息)或者明示同意(针对个人敏感信息)之后予以采集和处理,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未经用户授权,不得收集、传输或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如位置信息、通讯录、照片和短信记录等。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明示同意是指,用户通过书面声明或主动做出肯定性动作,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特定处理做出明确授权的行为。
5.2 甲方应仅基于实现产品服务之目的而使用采集的数据,未经用户(若涉及到用户个人信息)书面/明示同意,甲方不得将收集的数据用于其他任何使用目的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5.3 甲方同意,对采集数据及数据的使用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数据的采集、使用、分享符合《网安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的要求,亦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形。
5.4 甲方同意,在终止服务后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予以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5.5 甲方同意,对于发现或用户投诉甲方存在非法收集数据的情形,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6 个人信息控制者义务。甲方承诺履行作为个人信息控制者的法定义务。在甲方分享个人信息给甲方前,甲方应以简单、透明、易于理解的语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
5.7 技术安全与组织保障措施。甲方应实施适当的技术性和组织性措施保障所控制的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措施的安全等级应至少达到适用数据保护法律、有关监管机构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和指引,且与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相适应。
5.8 赔偿及责任。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任何用户投诉、法律纠纷或其它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相关事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并赔偿用户的全部损失。
5.9 赔偿责任限制排除。数据保护条款不适用本协议之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六、保密
6.1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披露方采取合理措施进行保密且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或虽不具有商业价值,但披露方在披露时书面明确提示为保密信息且已经采取一定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6.1.1 在披露时已属于或在披露后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开信息的信息,但因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所导致的除外;
6.1.2 在披露时接收方已经掌握的且对该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1.3 由未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或其他合法来源获得的信息;
6.1.4 接收方未利用披露方所披露的信息独立开发出的信息。
本协议所称披露方、接收方不限于本合同双方,还包括知悉前述商业秘密的本合同双方的员工、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联方及其合作方等。
6.2 本协议一方(接收方)应当对自对方(披露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 保密,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公开或为其他未经授权人士所获知等。接收方在未事先取得披露方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否则应赔偿披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6.3 接收方应同时保证因为工作需要而必须接触商业秘密的该方员工、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联方或其合作方对披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且在披露该等商业秘密前应当提示该等信息为商业秘密并保证对方承担不低于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接收方应对其员工、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联方或其合作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泄露其自披露方处所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向披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4 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必须披露的,不受前述条 款限制,但接收方应在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披露时知会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妥善应对。
6.5 本条所约定的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期满、失效、解除、终止等任何事由而减损、或解除。
七、不可抗力及免责
7.1 乙方对于OPPO营销平台而获得的所有他人的信息、内容或者广告宣传等任何资讯(以下统称“信息”),不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不对任何非与乙方直接发生的交易或行为承担任何直接、间接、附带或衍生的损失和责任。
7.2 鉴于互联网服务的特殊性,您理解并同意乙方在以下情况下无需对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收益、数据资料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承担责任:
1.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乙方平台系统障碍不能正常运作;
2.由于计算机病毒、木马、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及网络运营公司技术调整或故障、系统维护等原因而造成的乙方平台服务中断或延迟;
3.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等的命令、裁定等原因而导致的乙方平台服务中断、终止或延迟;
4.您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使导致的;
5.乙方依照您或本服务使用人的要求或提供的信息而进行的操作;
6.乙方对本服务的变更、任何临时或永久性的对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停止;
7.服务中任何第三方的声明或行为;
8.其他乙方客观无法控制的事宜。
无论何种损失,乙方因本协议项下合作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违约服务对应的当次广告费的总额。
八、违约责任
8.1、在如下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责令改正广告内容,或立即限制、中止、终止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或要求、或封停OPPO营销平台账户:
(1)乙方发现甲方涉嫌违反本协议内容,其推广产品、内容及广告 素材出现非法内容,或违反乙方的推广服务规则及其相关约定;
(2)有投诉人就甲方的广告内容、行为向乙方进行投诉、发送律师函,或工商等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查处、做出行政处罚等;
因甲方的行为、内容,造成乙方及流量主、合作方被追责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及流量主、合作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赔偿、行政罚款、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甲方同意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从其推广服务的账户或从保证金(若有)中预留、扣除。由此导致的甲方或其他主体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2 此外,甲方行为还违反OPPO营销平台规则以及双方其他约定的,乙方仍有权依照OPPO营销平台规则以及双方其他约定追责。
九、协议终止
9.1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本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任何一方注销、破产、解散等。
(3)服务期限届满且双方未续约或任意一方依约终止协议。
(4)因不可抗力影响,使协议无法履行或者已无履行的必要。
(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9.2 双方合作结束后,甲方不得再以OPPO营销平台广告服务商等名义开展业务。
9.3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或解除,甲方均应妥善保障名下广告主合法权益,否则,乙方有权视情形通过其他方式继续向名下广告主提供服务,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管理、重新为该广告主指定代理商等。
9.4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一切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10.2 若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附则
11.1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与OPPO营销平台相关的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OPPO营销平台规则。上述内容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在使用OPPO营销平台服务时,应予遵守。
11.2 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自甲方在OPPO营销平台点击“同意”或“下一步”(具体措辞以服务开通时显示的为准)后生效。
11.3 若甲方就在OPPO营销平台广告服务发布广告另行签订有其他合作协议,同时适用。对于有冲突的部分,以双方加盖印章的版本为准。
11.4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除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外,其余部分条款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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